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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進出口報關需要注意的事項是什么?暫時進出口報關的定義是什么? 暫時進出口報關的報關單填制要求以及提供的單據要求是什么?
定義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以及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或運出我國關境及復運出進境的貨物,代碼:2600。來源《伊斯坦布爾公約》
進出口報關單填制要求以及提供單據要求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
(1)申報人應當在貨物進境或者出境時辦理相應的進口或者出口報關手續;
(2)報關單貿易方式填報“暫時進出貨物”(2600),征免性質為“其他法定”(299),征免規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填報保證金、保證函、關稅保證保險。
(3)報關單“備注欄”填報“暫時進出簡要情況說明”;
(4)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一份結關后由海關簽注供企業復運出/進境使用);
(5)《保證函》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關處理后退還企業);
(6)《暫時進/出口申請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關處理后退還企業);
(7)無線電器材和應施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的貨物,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的證明;
(8)暫時進出口協議;
(9)暫時進出口情況說明(包括暫時進出口簡要情況說明,預計使用時間以及復運出/進口時間,公司簽章等)。
(10)有關進/出境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11)提供貨物照片;
(12)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暫準進出貨物復運出境
(1)申報人應當在暫準進境貨物復運出境或者暫準出境貨物復運進境時辦理相應的出口或者進口報關手續;
(2)報關單貿易方式填寫“暫時進出貨物”(2600),征免性質為 “其他法定”(299);
(3)“報關單備注欄”標注“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4)“關聯報關單”欄目填寫原進口或者出口報關單海關編號;
(5)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一份結關后由海關簽注供企業銷保使用);
(6)有關進/出境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7)原暫時進/出口經海關簽章的報關單;
(8)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暫準進出境貨物
暫準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
(1)分別另行填制進口報關單以及出口報關單,原暫準進口或者暫準出口報關單征免規定改為“全免”;
(2)貿易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填報“一般貿易”或者其他貿易方式;
(3)申報日期填報實際申報辦理納稅手續的日期;
(4)“報關單備注欄”填報批準文號及簡要情況說明;
(5)關聯報關單”欄中填寫原暫準進口或者暫準出口報關單號;
(6)運輸方式填報“9”(其他運輸);
(7)起運國(地區)、裝貨港按照原暫時進/出口實際情況填寫;
(8)其他欄目按照無實際進出境貨物的有關規定填報;
(9)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一份結關后由海關簽注供企業銷保使用);
(10)有關進/出境貨物的合同、發票、運輸單據、裝箱單等商業單據;
(11)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申請延期
暫準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復運出/進境申請延期:
(1)企業申請展期情況說明(注明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復運進/出境的原因,預計展期時間,企業簽章等);
(2)《暫時進/出口展期申請書》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關處理后退還企業);
(3)重新出具的《保證函》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海關處理后退還企業);
(4)其他海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
其他說明
《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的9類暫準進境貨物,在海關規定期限(包括經海關批準的延長期)內,可以暫不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
附海關暫時進出口第四十二條
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貨物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第一款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準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
1、第一款所列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規定。
2、《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征收稅款。計征稅款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一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計征稅款的期限自貨物放行之日起計算。按月征收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 X(1/60) 每月進口環節代征稅稅額=進口環節代征稅總額 X(1/60)
3、臨時進口(期限在半年以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不作價設備(限模具、單臺設備),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
4、暫時進口貨物期限為六個月, 申報單位因故申請延長期限最長應掌握在一年以內。以上所稱“規定期限”均包括經海關批準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5、暫時進口貨物應限于設備、器材以及拍攝電影的膠卷。進口的化學試劑、食品、藥品、燃料等消耗性物品,應照章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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