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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
但是問題來了,進口的捐贈物資可以享受免稅的政策,那么對于一些國內企業自己生產的、或者國內企業從國際上進行采購進口后,國內企業自發的用于捐贈的這些物資,難道就要征稅國內相關稅費嗎?
政策的出臺必須是符合民情的,就在大家對這個問題尋找解決途徑的時候,財政部公布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 年第 9號)
上述第三條明確了國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產的、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若是通過正常捐贈途徑將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救急醫療物資捐獻給相關使用方的,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
那么有的人會問,上述的捐贈貨物僅包括醫療物資嗎,比如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如果捐贈的為其他生活物資可以嗎?比如醫護人員食用的水果、方便面。這里需要注意的是,9號公告第三條中所稱的“貨物”,不僅僅指醫療物資,也同樣包括生活物資。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等機構捐獻給市民的生活物資,一樣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針對以上公告于2020年2月6日公布,那么2020年1月份國內捐贈醫療物資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或者已經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的應該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參考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也就是說:在財政部稅務總局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符合8號公告和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及時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在財政部稅務總局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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