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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標題,有人可能對此會有疑問,磺胺類藥品不是在稅目30049010有列名嘛,列名商品有什么好討論的呢,那么,小編想問一下,磺胺類藥品是指哪類產品呢?
一開始,小編認為磺胺類藥品是指其有效成分的結構是屬于磺(酰)胺,即藥品有效成分的結構上只要含有磺(酰)胺基團,即可認為屬于磺胺類藥品。至于磺(酰)胺類化合物的定義,可參考品目注釋2935關于“ 磺(酰)胺的通式為(R1SO2NR2R3 ),式中R1 是一個復雜多樣的有機基,其中有一個碳原子直接連接SO2 基團,R2 和 R3 為氫原子、其他原子或者為復雜多樣的無機或有機基團(包括雙鍵或環)”的描述。
但是,咨詢了制藥行業上的朋友后,發現磺胺類藥物并不是先前以為的那樣,在行業上所說的磺胺類藥物都是以對位氨基苯磺酰胺(簡稱磺胺)為基本結構的衍生物,是一類人工合成的抗菌藥。磺酰胺基上的氫,可被不同雜環取代,形成不同種類的磺胺藥,它們與母體磺胺相比,具有效價高、毒性小、抗菌譜廣、口服易吸收等優點。對位上的游離氨基是抗菌活性部分,若被取代,則失去抗菌作用。
同時,查找相關書籍后,發現磺胺類藥物確實是一類具有對氨基苯磺酰胺結構的合成抗菌藥物(對氨基苯磺酰胺結構是必要的結構,如下圖)。
然而,有一個歸類決定(Z2008-124),如下:
商品描述:
該商品性狀為白色或類白色的均勻混懸液,每支5毫升:50毫克,主要成分為布林佐胺,化學名為:R)-(+)-4-2胺基-2-(3-甲氧丙基)-3,4-二氫-2H-噻吩并[3,2-e]-1,2-噻嗪-6-氫磺酰基-1,1-二氧化物,分子式:C12H21N3O5S3,分子量:383.5,其他成分有苯扎氯胺、甘露醇糖、卡波美974P、四丁酚醛、依地二鈉、氯化鈉、鹽酸/氫氧化鈉(調節pH值)和純水。適用于下列情況降低升高眼壓:高眼壓癥、開角型青光眼、可以作為對β阻滯劑無效、或者有使用禁忌癥的患者單獨的治療藥物、或者作為β阻滯劑的協同治療藥物。
歸類分析:
該商品所含的布林佐胺是一種磺胺類碳酸酐酶抑制劑,根據歸類總規則一及六,“派立明滴眼液”應歸入稅則號列3004.9010。
以上,歸類決定中的產品成分并不是一個具有對氨基苯磺酰胺結構的抗菌藥物,但是其歸類是歸入了稅目30049010“含有磺胺類”中。
并且,今年10月新增的稅目3004901020“抗(防)癌藥品制劑(不含癌癥輔助治療藥品)包括抗癌藥品清單第二批相關商品,包括零售包裝”和3004901030“罕見病藥品制劑包括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二批相關商品,包括零售包裝”,其清單中所包含的成分均不屬于具有對氨基苯磺酰胺結構的抗菌藥物。
綜上,對于稅則子目30049010“含有磺胺類”,你是如何理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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