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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07年第8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11月21日,調查機關發布2012年第69號公告,決定終止對原產于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
2013年11月20日,調查機關發布2013年第65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繼續按照2007年第81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
2018年11月20日,應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申請,調查機關發布2018年第85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和對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
2019年11月7日,中國大陸產業向調查機關提出撤銷本次期終復審調查的申請,并請求調查機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
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終止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的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對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于2019年11月20日終止。自2019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不再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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