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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對部分成品油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征收進口消費稅環節。
公告主要涉及三種成品油。一是歸入稅則號列27075000,且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于95%的進口產品,主要包括“混合芳烴”;二是歸入稅則號列27079990、27101299的進口產品,主要包括“輕循環油”;三是歸入稅則號列27150000,且44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體積計大于5%的進口產品,主要包括“稀釋瀝青”。
“輕循環油”、“混合芳烴”、“稀釋瀝青”通常含有較多芳烴或瀝青成分,一般不用作燃油。近年來,少數企業大量進口,加工生產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油,流向非法經營渠道,危害成品油市場公平,存在較大社會安全隱患,造成環境污染。為解決這些問題,國內已將有關產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現三部門發布公告,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公告僅涉及消費稅的征、退(免)稅政策,不涉及其他貿易管理政策。
企業購進并使用上述產品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適用燃料油或石腦油現行消費稅退(免)稅政策,不會增加合規生產經營企業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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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自:中國政府網運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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