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報關企業(yè))申報危化品出口一批龍腦,海關工作人員現(xiàn)場查驗時發(fā)現(xiàn)該批貨物疑似危險化學品。經(jīng)鑒定該批龍腦屬于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A公司未按要求對該批出口危險化品出口向屬地海關報檢;同時該龍腦屬于第4.1類危險貨物,聯(lián)合國危險貨物編號為1312,A公司未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處理結果: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海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A公司實施行政處罰。
講政策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危險化學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但不包括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chǎn)的危險化學品。基于《全球化學品統(tǒng)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分類原則,危險化學品危險特性分為29個危險種類,包括17個物理危害種類、10個健康危害種類以及2個環(huán)境危害種類。海關實施進出口檢驗的危險化學品出口為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列明的危險物質。
危險貨物: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毀或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具體指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TDG)“危險貨物一覽表”所列的危險物質或物品,根據(jù)貨物具有的危險特性劃分為9大類。
危險貨物包裝:
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最大容量不超過450L且最大凈重不超過400kg的常規(guī)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氣體噴霧器和小型氣體容器。
關于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的申報:
生產(chǎn)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在出口報關前須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海關檢驗合格后生成電子底賬,出口企業(yè)報關時需將電子底賬號作為申報信息一并錄入系統(tǒng)。
對于需要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生產(chǎn)企業(yè)還應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海關鑒定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險貨物運輸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擅自出口未報檢或者未經(jīng)檢驗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A公司未按要求對該批出口危險化學品向屬地海關報檢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使用未經(jīng)海關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由海關處10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A公司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貨物,需使用危險貨物包裝,未向屬地海關申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構成違法行為。
綜上,海關對A公司申報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做出不予放行、禁止出口的決定;并對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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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轉自:青島海關12360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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