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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署令〔2020 〕246 號)于2021年 2 月 1日起實施。根據該令規定,海關總署同步更新《保稅物流中心( B 型)設立審批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以下簡稱《服務指南》)和審查工作細則。下面就讓我們來看看新版《服務指南》都更新了什么內容呢?跟著心航上海保稅倉儲 代理一起來看下吧。
《服務指南》主要更新內容
1、將審查依據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7號公布) ”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246號公布)”。
2、根據署令第246號第二十六條,在物流中心的延續中,增加“ 不可抗力情況除外”表述。
3、根據署令第246號第三十一條,將辦結時限中的“ 海關總署聯合三部門自接到材料之日起”調整為“ 海關總署聯合三部門自受理之日起 ”。
4、修改了各申請表的內容表述,增加企業對提交的材料內容真實、有效承諾的表述。
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行政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
行政審批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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